11月11日,教育部網站公布了《教育部關于印發(fā)<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>的通知》,進一步完善導師崗位管理制度,明確導師崗位職責。
通知中明確,對違反準則的導師,培養(yǎng)單位要依規(guī)采取約談、限招、停招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措施;對情節(jié)嚴重、影響惡劣的,一經查實,要堅決清除出教師隊伍;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對導師違反準則造成不良影響的,所在院(系)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作出檢討,由學校依據(jù)有關規(guī)定視情節(jié)輕重采取約談、誡勉談話、通報批評、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。
教育部將導師履行準則的情況納入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和“雙一流”監(jiān)測指標體系中,對導師違反準則造成不良影響的高校,將視情核減招生計劃、限制申請新增學位授權,情節(jié)嚴重的,將按程序取消相關學科的學位授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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